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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8 生效日期: 2000-06-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0]10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今年我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2000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师范教育取得很大的发展,为初等教育提供了大量合格的教师,基本满足了我省初等教育的师资需求,为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从1998年开始,我省一些地方由于受到编制或地方财政困难等因素限制,出现拒收中等师范毕业生的情况。为了做好2000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应把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认识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是国家精心培养的教育专门人才,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力量。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根据省计委、省教委1997年的招生文件规定,今年的中等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任教。对于要求到其他行业就业的中等师范专业毕业生,可放宽就业限制,简化审批手续,免收其培养费。跨市(地)、跨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按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三、各地应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帮助这些学校尽快建立起一支年轻的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要积极引导学校促使其接收合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同时鼓励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任教,拓宽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为了加快实施素质教育,对于我省小学目前急需的英语、计算机、体育、音乐、美术和特殊教育专业的师资原则上应保证全部接收。
  五、目前各地小学、幼儿园还有不少;临时人员,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的有效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要认真核定编制,对于不合格教师及临时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各校因特殊情况需聘请临时人员,应报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于接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采取先由毕业生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就业协议”,并报市(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留在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参加高等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或学前教育专业(专科)自学考试,也可报考本、专科师范院校(含师专高职类对口招收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取得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科或以上学历的,按“就业协议”执行,享受新学历毕业生待遇。各地不得既不接收毕业生就业,又因其参加学习拒绝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具体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七、对于无法接收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地方,在完全解决本地区师范专业毕业生接收问题前,不得接受非师范专业专科以下(含专科)的毕业生以及外行业专科以下(含专科)的人员到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八、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的有关政策,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九、各中等师范学校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除了教会学生专业基本知识外,还应教会学生适应新的形势,学会在市场经济下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择业观念,有条件的学校还要开设就业指导课。各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不稳定因素,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
  省教育厅
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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