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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豆制品行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5-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0]0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豆制品行业的管理,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豆制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豆制品是人们的日常食品,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特别是区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豆制品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卫生、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加强豆制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豆制品'。

  二、加强宣传,促进守法经营。各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豆制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职业道德的教育,促进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加强检查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产品质量实行跟踪、监督,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卫生意识。

  三、规范生产经营条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制定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基本卫生要求;工商部门要核查资质,规范豆制品行业的管理。对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工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收回所发证、照,并予以关闭。要坚持产销并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促进我市豆制品行业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清理整顿、打击违法经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应向辖区卫生部门领取并填报《自查自纠登记表》,并在6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各区政府要安排一段时间抓好豆制品加工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严重污染环境、噪音扰民、不达标水源、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以及无照经营又不按时自查自纠者,要坚决予以取缔。生产加工场所属违章建筑的一律拆除,切实改变目前违法生产经营的状况。

五、逐步集中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各区政府在清理整顿时,可根据各区具体情况,采取逐步集中生产,分散经营,严格管理的办法,推行定点集中生产,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同时要开发豆制品品种,拓展消费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规模生产经营,培育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豆制品生产水平,改变豆制品生产现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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