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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竞争机制的需要,加强对房屋售后服务的管理,促使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旬、平等竞争,从而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推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多层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大厦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之前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委托管理。
  二、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可采用的方式,一是公开招标,即项目业主可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也可以在物业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应积极创造条件让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企业参加投标;二是邀请招标,即由项目业主向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但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
  三、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招标申请;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要求;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四、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均应达标,并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
  五、项目业主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应组织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定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由专家、项目业主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成员中项目业主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小组名单由项目业主负责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六、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由项目业主负责主持进行。
  七、新建住宅小区(大厦)招投标活动应在竣工综合验收前结束。对符合招标条件未实行招标的住宅小区(大厦),市房地产管理不予办理有关竣工综合验收手续。
  八、对建筑面积不足物业管理招标条件的住宅小区(大厦)项目业主可直接委托持有丙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已获市级牧业管理住宅小区(大厦)称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方案应报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九、持有乙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接受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半数以上获得省、部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的物业管理企业,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可直接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托管合同管理方案应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十、项目业主应按以上规定,招标发包给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资质条件规定的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大厦)招投标活动,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判定招标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定标是否依据评标的报告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做好中标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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