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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 2001-01-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出租、拍卖的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用工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时间: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按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失实的,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对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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