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征[2000]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市局于1月19日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市国税局予以转发。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须向国家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单或免税文件等税务证明。为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加强税收控管,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5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此略,编者注),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税务凭证管理、强化征免税控管、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通过这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领会精神,掌握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把握征免税政策并学会判别支付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收入、费用是否应税,做到出具的税务凭证适用准确。同时,各基层局应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要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以及纳税人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二、出具税务凭证工作由申请对外付汇的支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三、各基层局应指定固定科室(原则上由征管科负责)和专门人员负责税务凭证的领用、开具、保管工作,并注意保存相关审核资料,建立登记、各查制度。

  四、办理税务凭证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如申报表、税单、合同、发票等,报其主管的管理科(所、分局、办事处,下同)初审。
  (二)主管的管理科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送区(分)局征管科再审。
  (三)征管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的区(分)局长审批同意后开具税务凭证。开具的税务凭证统一加盖区(分)局印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提供的资料原件上加盖“已出具证明”戳记。考虑到申请开具税务凭证的纳税人多集中在外资企业,为此,外税分局、岛外区局可根据本局实际确定审批的环节及程序。

  五、建立与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控管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税务凭证逃套汇和偷逃税。为此,各基层局须将主办出具税务凭证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加盖的公章样模上报市局征管处,以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中核对。

  六、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境外公司及个人从我国取得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付汇的可予出具免税证明,因此增加“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七、办理税务凭证应提供的资料。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纳税申报表
  2.税单
  (二)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纳税申报表
  3.税单
  (三)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发票
  (四)特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1.合同、协议等
  2.免税批文
  (五)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
  1.合同、协议等
  2.在华停留时间证明(以出入境管理机关签署出入境时间为准)
  3.其他
  纳税人应提交以上相关资料的原件,同时向出具凭证的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复印件,作为己开具凭证存根联的附件。

  八、如何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审核以下内容:(一)纳税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收入、费用是否在《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内有无超越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范围,是否达到开具的起点;(二)纳税人收入、费用的性质及所适用的税种,判定是否应税,有无免税规定、(三)对应征税的是否己征税;(四)判别并确定适用税务凭证种类格式。

  九、有关政策问题
  (一)境外公司或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非贸易收入主要有:直接来华提供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投资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个人独立劳务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等。
  (二)出口贸易的佣金不属《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之内可不出具税务凭证。
  (三)国际运输问题。由于我国同诸多国家签定的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中,免税情况不尽相同,造成提供税务凭证具体执行中的困难,因此,暂不要求提供税务凭证。

  十、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基层局根据需要向征管处领取。

  十一、各基层局应注意收集出具税务凭证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于2000年5月30日前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 1.境外公司(个人)免税证明(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