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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黎明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46号

福州正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黎明苑”住宅社区收费的报告》(正亮(2000)第003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服务的黎明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6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为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2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楼底层开放式车库的车辆每月每辆为50元,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停放在私家车库的汽车每月每部为20元(私家车库未停放汽车的不得收费)。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寄存处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停放在寄存处的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水电周转金:实行用电一户一表前,每户一次性预收200元,此项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一户一表后应全额退还业主。
  4、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无隔墙的每单元一次性收取200元,住宅每单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取400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收取500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48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复函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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