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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宁德市民营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发展步伐,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特制定本决定。   1、宁德市工业园区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禁止所有部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进入工业园区检查,干扰企业生产秩序。
  2、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生产性用地,由市政府按成本价直接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款。在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土地部门六日内给予办好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并免收各项规费。
  3、工业园区内的总体建设规划,由管委会委托有权机构编制报批,项目建设审批及准建,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给予特事特办,一周内办结,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可先建后批,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
  4、工业园区的总体环境评价,由管委会委托有权机构编制报批。在总体评价允许范围内的一般性企业,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5、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实行税费单列优惠。
  ①税收实行申报制,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三年增值税、营业税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50%每半年由市财政划拨给管委会,由管委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发展生产。
  ②企业办理有关涉税手续从快,手续齐全的三天内办结,领换发票随到随办。
  ③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或列入国家、省科委、经贸委计划,可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分成的增值税。
  ④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其年折旧率为20%,单台设备的价格在1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
  ⑤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免征房地税和土地使用税。
  ⑥工业园区内实行税务合并检查制度,经市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批准,每年各类税务检查合并一次。
  6、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博士科技创业园,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其他方面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7、工业园区内企业招收的外来人员只需向管委会报备人员情况,三年内免缴暂住费、就业调节费等有关规费。
  8、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免收水、电增容费,地方所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用电、用水价格三年保持不变。
  9、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业主,其家属子女可免费迁入市区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城区就学;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配偶及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给予优先申报“农转非”。
  10、宁德市公安局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治安执勤点,维护工业园区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11、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为投资企业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无偿代理承办立项、土地出让、工商、税务登记、消防、技术监督、海关、商检等各种证照报批手续。
  12、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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