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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1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1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

    第一条  、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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