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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车辆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02号
  广西南宁五象岭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五象岭森林公园目前提供的停车场设施、设备状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五象岭森林公园向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大小车划分:客车20座以上(含20座)、货车2吨以上(含2吨)为大车,客车20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为小车。
  三、车辆保管服务必须实行车主自愿的原则,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25日起试行一年。
附:五象岭森林公园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
  五象岭森林公园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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