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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91号
  柳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柳州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关于收取药品招标服务费请示》悉。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减轻病患者的医药费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从低制定”的精神,经研究,现核定柳州市医药采购信息中心代理医疗单位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服务费为:向中标企业按成交总金额的1.2%收取。
  以上标准从2001年3月20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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