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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华信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35号

福建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华信花园”1#-5#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闽华信物(2000)03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华信花园1#-5#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有温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65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无温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63元;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用房每月每平方米为1.30元,店面等营业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为2.00元。
  2、停车管理费:私家车库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20元。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元,过夜的每辆次为0.5元。
  3、水电周转金:实行用电一户一表前,每户一次性预收200元,此项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一户一表后应全额退还业主。
  4、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单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预收400元,面积在100元以上的一次性预收500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242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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