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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贺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广西贺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贺州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发布文号: 贺地价字[2001]04号

  地区卫生局、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77号)下发后,我地区以贺地价字(2000)055号文制定了我地区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它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审定。诊疗费是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立项的新项目,它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为了让群众理解、适应,采取分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桂东人民医院因地处梧州市,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梧州市同等级医院执行。

  二、诊疗费只限临床,医技、药剂、护理不得收取诊疗费。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另收取诊疗费:
  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转科诊断。
  2、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3、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
  4、体格检查。

  四、方便(简易)门诊,老干部方便门诊不得收取诊疗费。

  五、针灸、理疗、按摩、推拿治疗时,每疗程只收一次诊疗费。

  六、镶牙、配镜、镶配过程只收一次诊疗费,如中途需要治疗则另外收取。

  七、依法治费,严格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范围、分解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部分医院为改善住院环境,多方筹资,对病房进行重建或改造,其床位费的重新制定必须由医院进行床位费成本核算,填写统一表格,经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诊疗费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门诊、住院诊疗费标准表
  附件:
  门诊、住院诊疗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门诊急诊诊疗费
  1.医师  人次  0.8
  2.主治医师  人次  1.5
  3.副主任及其以上  人次  2.0
  4.享受国家特贴的教授主任医师及优秀专家  人次  3.0
  2  住院诊疗费
  1.三级医院  床日  2.0
  2.二级医院  床日  1.2
  3.一级医院  床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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