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贺地价字[2001]04号
地区卫生局、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77号)下发后,我地区以贺地价字(2000)055号文制定了我地区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它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审定。诊疗费是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立项的新项目,它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为了让群众理解、适应,采取分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桂东人民医院因地处梧州市,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梧州市同等级医院执行。
二、诊疗费只限临床,医技、药剂、护理不得收取诊疗费。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另收取诊疗费:
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转科诊断。
2、一次处方连续注射。
3、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
4、体格检查。
四、方便(简易)门诊,老干部方便门诊不得收取诊疗费。
五、针灸、理疗、按摩、推拿治疗时,每疗程只收一次诊疗费。
六、镶牙、配镜、镶配过程只收一次诊疗费,如中途需要治疗则另外收取。
七、依法治费,严格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范围、分解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部分医院为改善住院环境,多方筹资,对病房进行重建或改造,其床位费的重新制定必须由医院进行床位费成本核算,填写统一表格,经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诊疗费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门诊、住院诊疗费标准表
附件:
门诊、住院诊疗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门诊急诊诊疗费
1.医师 人次 0.8
2.主治医师 人次 1.5
3.副主任及其以上 人次 2.0
4.享受国家特贴的教授主任医师及优秀专家 人次 3.0
2 住院诊疗费
1.三级医院 床日 2.0
2.二级医院 床日 1.2
3.一级医院 床日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