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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统配物资经营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9号
  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降低统配物资经营服务费的报告》收悉。为减轻用户负担,同意你司在做好货源供应平衡,签订合同,落实货源、车皮计划等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煤炭等统配物资的经营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由你公司统一分配的区外煤(不分系统内、外、煤矿、煤建),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接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1.5%计收,调低为按每吨收取2.00元。
  二、焦炭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达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0.5%计收,调低为按出厂价的0.3%计收。
  三、重油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达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1%计收,调低为按出厂价的0.8%计收。
  调低后的经营服务费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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