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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综合交易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30号
  柳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场所,为柳州铁路局范围内规定项目之外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和场地服务,为保证该中心工作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凡进入交易中心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的承发包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综合交易服务费。
  (一)中标额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12%收取;
  (二)中标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1%收取;
  (三)中标额大于10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08%收取。
  上述收费由工程发包方承担30%,工程承包方承担70%。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提供柳州铁路局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中介服务等单位),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
  (二)为承发包双方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三)为柳州铁路局进场管理(包括工程报监、委托监理、合同鉴证、场地拆迁、林业管理)的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条件,以便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
  三、交易中心收取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交易中心在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
  五、上述收费从2001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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