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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 2000-03-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0]4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建委、交通厅、物委、财政厅、工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99]94号)精神,决定从今年3月至7月底在我省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分工原则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清理整顿工作的分工原则是: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分城市出租汽车和除城市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客运交通,分别由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一是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对非法营运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二是清理各类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营业车辆,理顺车辆的产权和隶属关系。这项清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由建设和交通部门根据分工各自制定具体的清理项目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限在6月底前完成。三是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负担。具体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在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对涉及城市公共客运的各种收费和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各种检验、检测及收费的管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四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和年度复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经营企业须持有关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客运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和资产、人员、管理制度等资料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五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指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营运证)有偿出让、转让的城市,对有偿使用经费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清理,规范出让、转让行为。对确需保留有偿出让、转让经营权的城市要经省财政、物价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经营权转让属政府行为的,其出让转让的有偿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六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七是整顿交通秩序,改善营运环境。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机动三轮车等招手即停、随意上下客、乱停乱放等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为城乡人民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建委,办公室建立正常例会制度,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省各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本地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办公室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行情况自行确定。要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这一工作,推进清理整顿顺利实施。各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在3月25日之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实施方案等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7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以前,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实施计划和步骤,开展宣传活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底至5月底,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三是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严格从业人员资格,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工作。
  (三)自查巩固阶段。6月至7月,各市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
  (四)验收总结阶段。7月底前,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进行工作总结,迎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抽查。

附件: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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