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实施政务公开,减少文件印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现行文件发放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在不影响时效的情况下,可由《山西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只印发少量文本;涉密的、时效性强的文件仍按现行发文办法处理。《山西政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自2001年1月起《山西政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
二、控制发文单位,减少发文数量。自2001年1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的印发范围一般控制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及其办公厅(根据需要确定发放份数),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文件印发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减)。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通过订购《山西政报》解决阅读文件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