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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梧州市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季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469号

  梧州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过桥月票证工本费问题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测算成本,核定你公司的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季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车主自愿购买的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季票工本收费标准为5元/张(含过塑费)。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照章纳税。

  三、本收费标准仅限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你公司建造的收费路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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