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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入教学场地的外来车辆场地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445号
  广西交通学校:
  报来《关于对进入我校教学场地的外来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请示》(交校驾字(2000)66号)悉。为合理补偿训练场地的费用支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经研究,同意对进入你校教学场地训练的外来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大型汽车每辆.日50元,小型汽车每辆.日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日25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日20元。
  二、对外来车辆提供训练场地,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收费。同时要向社会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三、大小型汽车划分标准。货车2吨(含2吨)以上,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为大型汽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型汽车。
  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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