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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厅印发《关于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 2000-09-1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0]76号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和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市规划局关于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建市以来,市区城市道路的建设投入力度大,路网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为动态交通提供了较充分的条件。但由于忽视了静态交通——车辆停放这一问题,市区停车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乱停乱的无序状态,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与建设一流文明城市和经济强市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尽快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现代化轨道,使停车场建设和城市其他功能相配套,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停车场是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场所。

  二、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小区)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大型公共建筑与临街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没有停车场规划或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四、现已建成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临街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或已配建但挪作他用造成停车场地不足的,要在2001年底以前补建或扩建,到期未按规定配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人的领导责任。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五、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单位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停车管理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在相邻地段同时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包括建立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停车场标志线及设施,统一停车场收费标准,培训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制止和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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