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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消防通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 1995-10-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疏通消防通道,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消防通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消防通道,是指可供消防车行驶,便于扑救火灾,宽度和高度分别不少于3.5米、4.5米的街道、里巷等公共道路。
二、 整治消防通道工作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重点整治52条主要消防通道(名单附后),并于1995年11月15日前全部疏通。
三、 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筑;
  (二)违章占道(含搭盖亭棚、堆物作业等);
  (三)设置铁桩、水泥桩、门栏、角铁架等有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
  (四)违章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四、 整治消防通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规划、市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实施。
  公安、市政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工商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整治所管集贸市场和摊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规划部门负责清理查处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负责消理辖区内设置的铁桩、水泥桩、门栏、角铁架等有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
  消防通道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五、 凡以往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将堵塞消防通道的物品予以清除,停止有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六、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工商、规划、市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清除,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有关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负责执行本通告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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