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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处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 1995-09-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1994年,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5.26”会议精神, 完成了全省粮食财务挂帐清理工作,处理工作也取得了初步进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紧迫感。
截止1992年3月底, 我省粮食财务挂帐47.25亿元。巨额挂帐不仅占压了大量资金,加剧了信贷资金供求矛盾,而且形成了企业和财政沉重负担。处理好粮食财务挂帐,对于盘活资金,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62号文件精神,用足用好中央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挂帐的政策,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等、靠、要思想,增强紧迫感,抓信有利时机,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照政策规定,齐心协力抓好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

  二、建立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双线目标责任制,保证在五年内处理完粮食财务挂帐。
我省粮食财务挂帐处理的目标是:从今年起,政策性挂帐在五年内处理完,企业性挂帐在三年内处理完。省政府与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责任状”;各地、市、州和省有关部门也要层层签定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状的要求,制定粮食财务挂财处理方案,明确分年度处理目标,落实处理挂帐资金来源,分清工作责任,制定奖惩措施,确保按期处理完粮食财务挂帐。

  三、粮食财务挂帐要统一上收到县市,实行专户管理。
  为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挂帐处理进度,把处理挂帐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清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帐、企业性挂帐、其他挂帐统一上收到县市粮食局,实行专户管理,集中反映,同时在农业发展银行(地县由农行代理)设立处理挂帐资金专户,各项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存入专户、逐季、逐年进行检查考核。

  四、认真落实处理挂帐资金来源,切实加快处理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负其责,限期处理”的原则,落实五年内处理完政策性挂帐、三年内处理完企业性挂帐的资金来源。
  (一)处理政策性挂帐资金来源:
  1、按照199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各地的粮食亏损补贴计划,连续安排五年,亏损退库指标的80%用于处理粮食财务挂帐。
  2、粮食商业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提足折旧费,其中5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帐。
  3、1992、1993年省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按规定使用结余部分的8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帐。
  4、粮食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连续五年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处理财政应补未补挂帐。
  5、1989年省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形成的挂帐,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从1995年起纳入省和县(市)财政预算,分年拨补到位。
  6、办理“农转非”户口和“自理口粮”户口收取的部分资金。
  7、对1992年3月粮价放开前全省平价周转库存粮,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精神,以库存粮食不调整帐面价值,提高后的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销售时体现,专项核算,不纳入企业盈亏,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
  8、定购粮在完成调出和就地供应计划后的节余部分转作议价销售,差价收入的6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帐。
  9、其它有关资金。
  (二)处理企业性挂帐资金来源:
  1、粮食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按规定提足折旧后,其中30%用于处理企业性挂帐。
  2、粮食商业税后利润的50%、工业企业税后利润的30%、多种经营税后利润的50%用于处理企业性挂帐。
  3、按议价粮油销售收入0.5%提取挂帐处理基金。
  4、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0.5%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
  5、其他资金来源。
  以上资金来源,属财政部门负责的,由财政部门落实到位;属粮食部门负责的,由省粮食局督促各级粮食局设立专户,集中管理,按季到位。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将上术规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资金挪作他用。

  五、建立处理挂帐监督管理机制,抓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办公室和审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将挂帐处理资金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要建立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季报制度,每季上报挂帐处理进度,一年一考核。

  六、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奖惩规定。
  对没有完成责任状规定处理进度的,要查明原因。属财政部门未到位的,省财政通过扣减专项补贴等措施,将地市州县应到位的粮食财务挂帐处理资金扣回,直接拨入县市处理粮食挂帐专户;属粮食部门负责而未到位的,由省粮食局扣减专储粮费用补贴,直接拨入县市处理粮食挂帐专户。对按期或提前处理完粮食财务挂帐的,在中央规定的时间内享受中央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并按省制定的奖惩办法给予奖励。

  七、加强对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工作的领导。
  处理粮食财务挂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财政、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处理挂帐中的有关问题;要调整充实粮食财务挂帐处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挂帐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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