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400号
区体工大队:
报来《关于申请在区体工大队运动场馆收取车辆保管费的报告》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大队为停放在体育场馆停车场的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按如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白天(7:00-19:00)收取标准:小汽车2元/辆.次,摩托车0.30元/辆.次,自行车0.10元/辆.次。
二、晚上(19:00-24:00)收取标准:小汽车2元/辆.次,摩托车0.5元/辆.次,自行车0.20元/辆.次。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25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