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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 2000-01-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2000]1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我省是指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本部及所属福建省微波通信局、数据通信局、邮电科研所、中国电信福建培训中心和各级电信局。

  二、我省电信企业以省、地、市、县电信局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监管对象),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监管工作。

  三、除上述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规定,省邮电管理局和各级电信局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7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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