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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1 生效日期: 1995-07-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止乱收费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和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汉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有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省政府53号令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监督。省直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财政按规定管理的各项
  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
  (四)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管理费;
  (五)上述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和省政府委托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三、省直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一)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首先用于弥补本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然后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各种专项基金,严格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单位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变更、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必须经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分管省长审批后生效。
  (四)对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的融通调度,必须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准。
  (五)财政部门既要加强监督管理,又要搞好服务,对年度计划内的资金,必须按进度计划拨付;对单位临时急需用款的,应随报随批;特殊情况,可先拨款,后补办手续。
  (六)银行部门对按上述程序办理的预算外资金款项,应及时足额拨付,禁止以任何理由压票、退票。对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的,银行应予拒付。对不及时缴存财政专户的资金,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缴存工作。并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七)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仍按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由财政部门将各单位的存款利息据实转入有关单位的专储帐户。
  (八)对于属省直接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存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全省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
  (九)省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规定,按照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方便储户的原则,制订专存和支付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53号令及本规定,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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