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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那歪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我区在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界工作,到2000年6月,已完成省界总任务的99.8%,县界中仅剩地市毗邻的60公里县界未勘定。根据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地市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未勘定的60公里县界进行了研究,并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那歪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出如下决定:
  一、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那歪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1014.2高程点北面50米处起,界线向南偏东南经840.3到641.2高程点,向南沿防火道中心线经595.9高程点到616.2(狮仔岭)高程点,沿防火道向东南经487.5到353.3高程点西北120米处,再向南到小河,向西南沿小河到小河交叉口,沿山脊向东南经429.1高程点到防火道(591.1高程点),再向东沿防火道经657.2、788.2(洋巴山)、667.6高程点到鸡笼山止。界线长度9.26公里。界线东北属贵港市港北区管辖,界线西南属南宁地区横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96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镇龙山F49G021020、干江F49G022020、鸡笼山 F49G02221。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那歪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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