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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2 生效日期: 1995-06-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决定对1995年6月30日以前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左右的比例进行调整。

  三、开支渠道: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统筹管理体制原则上从统筹基金收入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采取适当提高统筹费用征收比例的办法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为1995年7月1日。

  五、由于调整离退休金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省里的政策规定,并尽快组织实施,及早落实,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六、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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