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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决定对1995年6月30日以前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所有企业(包括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左右的比例进行调整。
三、开支渠道: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统筹管理体制原则上从统筹基金收入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采取适当提高统筹费用征收比例的办法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为1995年7月1日。
五、由于调整离退休金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省里的政策规定,并尽快组织实施,及早落实,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六、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