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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10-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53号

梧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审“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的请示》(梧价报字[2000]18号)悉。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分两步实施:
  一、第一步水价安排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二级,第一级水价为0.82元/m3,第二级水价为1.18元/m3,用水量基数定为20m3/户.月。每月每户用水在20m3及以下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0.82元/m3,超过20m3的,先按20m3收取0.82元/m3,再按超过部分收取1.18元/m3。
  2、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分为:行政事业用水容量基价为0.133元/m3,计量基价为0.687元/m3;工业用水容量基价为0.133元/m3,计量基价为0.799元/m3;经营服务用水容量基价为0.133元/m3,计量基价为1.029元/m3;特种用水容量基价为0.133元/m3,计量基价为1.867元/m3。
  老用户的容量水价基数按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计算,新用户则以同口径水管的平均用水量计算,一年后按前一年的用水量或前三年平均用水量计算,具体由梧州市物价局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非居民生活用水先按核定的容量水价基数和容量基价收取容量水费,再按实际用水量和计量基价收取计量水费。
  3、上述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的计量基价中,含0.032元/m3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今后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后公告实施。

  二、第二步水价的实施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企业今后生产经营及成本变化情况,按新的口径重新测算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梧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实施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今后全区范围的水价改革推广工作,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处理好水价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梧州市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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