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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电力勘测设计院院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函196号
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劳服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闽电劳服(1999)00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你公司管理的省电力勘测设计院院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职工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以下的每月每户为20元,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为25元。
  2.办公楼及附属楼综合管理服务费继续按闽价(1999)函8号规定执行。
  (二)停车管理费和专项管理服务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函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偿后勤管理服务费:
  1.代行院内小型基建管理、代办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房地产管理、代购和发放办公用品、家器具及其他物资设备管理、代行职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代办电话交换机及通讯设备维护管理和代办食堂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服务费为每月1.5万元。
  2.代办交通服务收费,包括驾驶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车辆的保养及办公费用,按车计收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部每月2300元。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闽价(1997)房字26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复函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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