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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永安退役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商字463号
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请批准永安1-4#退役机组上网电价的函》(闽电营(1999)1137号)收悉。
  经批准,永安电厂1-4#机组于1999年10月1日起退役,为继续发挥其设备作用,支持地方工业发展,经研究,同意省电网销售永安电厂1-4#退役机组经改造后的上网电量销售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393元。上网电价由你局与电厂协商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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