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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1994]61号

为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保持廉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正、副省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现职正、副级干部和离休、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的副省级和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过去已相对固定用车的,可以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今后不再固定用车。其用车由原单位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现有车辆中予以保证。
  (三)正省级干部的专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配备;副省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二、地厅级、县级干部汽车的使用管理
  (一)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地市州委书记、行署专员、市长、州长和省直正厅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副地厅级干部和县(市、区)正、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派车。
  (二)地厅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2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1.8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三、党政机关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凌志、宝马等高档豪华轿车,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使用的皇冠3.0和公爵王轿车,一律上交省另行处理。其它进口轿车也应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换国产车。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配车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本着从严掌握,控制数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由省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制定定编标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由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备或批准配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配车、购车和换车。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六、各级党政机关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必须在年内从现有车辆中调换,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购买新车,造成新的浪费。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汽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切实在廉政勤政上发挥表率作用。

  八、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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