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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查字[2000]31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最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3号)、《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以及《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42号),调整了我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计市场[1994]220号)精神及桂价费字[2000]123、124、14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有关学校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亮证收费。

  二、各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要在学校的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地方设置收费公告栏,长期公布本校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并在右下角公布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未经公告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三、各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要根据收费许可证内容填写或打印收费通知单,随学生手册或学生成绩通知单等在收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并在收费通知单上标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四、各地物价局、教育局在2000年秋季开学时组织一次对学校的明码标价检查,宣传实行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指导、监督各学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不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的学校,要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且屡查屡犯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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