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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电费和电力建设资金回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 1994-09-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以来,拖欠电力部门电费和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情况十分严重。对此,国务院领导和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电费和电力建设资金回收工作。今年以来,用电单位拖欠电费逐月上升, 8月末达到3.98亿元,比年初增加3.1亿元, 导致我省电力企业维持正常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十分紧张,造成燃料费和向华中网局及集资电厂支付购电费资金严重不足,全省新建的重点电力工程项目资金难以到位。这种状况不及时扭转,势必严重影响大型水、火电厂正常生产运行,延误重点电力基建项目按期投产,使我省用电更为紧张。这不仅造成电力部门生产经营活动恶性循环,而且将直接影响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回收电费和电力建设资金重要性的认识。电力是国家宝贵的能源资源又是特殊商品,按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原则,用电必须按时交费。各级政府、经委和有关部门,应千方百计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电力系统生产安全出发,积极帮助电力部门协调解决电费回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全国供电规则》和《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督促拖欠电费用户积极交纳电费,保证电费资金的及时回收。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宣传,使广大用电户进一步提高对电是商品的认识,自觉遵守和维护用电秩序,及时足额交纳电费。

  二、用电企业、单位要尽快交纳拖欠电费。本通知下发以后,各用电户的电费必须按月交清,再不得增加新的欠费。对以前的欠费要主动同电力部门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措施,按期交付。决不允许前清后欠情况发生。对长期拖欠且不制订还款计划和有还款计划又不认真履行而继续拖欠电费的,电力部门有权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催收电费。

  三、电力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电费催收工作。对拒不执行协调规定的用电企业、单位采取强制催收措施时,一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有些不宜采取停电措施催收的用电户,可由各级经委和供电部门协商,采取限制用电或扣减其月度用电指标的办法执行。因欠费扣减的用电指标,不予补还。

  四、各用电企业及单位,应积极筹措生产经营必需的购买电能的电费资金,以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允许拖电费来获取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从而损害电力公共事业的社会效益。由此造成的侵害,电力部门有权依法诉讼。

  五、各有关银行要全力配合电力部门回收电费工作。对用户交纳电费和电力部门划转电费资金要及时,不得压票压汇。对交纳电费暂有困难的用户,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银行应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各专业银行和供电部门联合开办的城镇居民储蓄付电费、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微机联网划拨电费和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电费等电费回收方式,应积极组织实施。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供电部门收费人员催收电费工作,积极协助电费回收。对阻挠电费催收和违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收费工作人员或围攻电力要害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和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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