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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劳薪[2004]11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效挂钩基数的确定
  挂钩的经济利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指标,对自前实行复合挂钩和与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要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指标。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尤其是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要从严确定其工资总额基数,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并可采取设定最高增长率的方法控制其工资的过快增长。
  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既要确定总挂钩部门的企业工资总额,又要同时确定附属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工效挂钩的清算
  工效挂钩清算时,企业应提工资增长超过20%的部分要严格执行分档递减办法,我省分档递减具体计算方法仍按原劳动厅、财政厅、计经委、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5]9号,[1995]财工35号)办理。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企业年度应提工资总额,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省属企业2004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省属企业应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将2004年工效挂钩方案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级24家固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需将工效挂钩方案上报至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和2004年工效挂钩申报表(见附件)。


附伴: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2004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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