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8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决定》对应的市级部门,均应对照《决定》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二、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除省以上规定的属市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外,还包括市政府和市级部门规定的由市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凡《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作相应取消,因特殊情况不能取消的,应说明理由;《决定》改变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我市作相应改变;《决定》备注栏事项,应予执行 。
四、市级部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应依照《决定》形式提出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其他机关行使、保留的建议及理由(或依据),并按要求填写《泸州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附后),于2003年9月15日前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组成初审小组,审查部门清理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六、市级部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或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1.泸州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03)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以来,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3批行政审批项目。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经过进一步清理、审核,现公布取消第4批共36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巳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与衔接工作。一是要对审批项目制定监管措施,并认真实施。二是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中涉及省的法规、规章、政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依法定程序办理。三是对改变管理方式,改由有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的项目,应做好移交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移交的职能。四是对现仍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设立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纳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体外循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省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深入进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要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与“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制度改革相结合,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7)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