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204号
四川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减免“特种行业规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对《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减免部分特种行业规费的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川公函[2003]31号)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在《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意见的函》(川价函[2003]99号)中,对“特种行业规费”提出的意见是实行减免,其他方面未作建议。
二、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31号)中,特种行业管理范围有误的问题和该项收费停收的问题,未经省政府授权,我局无权作出解释和答复。
三、按照主办原则和受文答复原则,建议由你委受理《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减免部分特种行业规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