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243号
泰州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泰州市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方案的请示》(泰价工(2000)135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小区用电量情况,每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15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用户原来的抄表日期、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不变,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300千瓦时。
五、请你市按上述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双月抄表用电户从2000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试行,单月抄表用电户从2000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调整,优惠额度保持不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