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0]18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市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工商局《关于无锡市客运出租行业车辆更新技术标准和有偿使用权证期限的意见》,现予批转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交通局、市计委联系。
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无锡市客运出租行业车辆更新技术标准和有偿使用权证期限的意见
市交通局 市计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无锡工商局
(二○○○年五月十日)
鉴于目前我市出租车车辆档次较低,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现代化和环保要求。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档次,符合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结合车辆更新,花2-3年时间,逐步淘汰低档次车辆。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我市市区、锡山市(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出租汽车更新必须符合如下三条技术标准:
(一)车辆应采用电子喷射或其它环保措施,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2000年新的环保要求,排量控制在1300cc以上;
(二)具有完好的制冷、制热功能;
(三)安装双燃料装置或具有改装双燃料装置的条件。
同时,车辆更新时统一安装IC卡税控计价器和弯杆式顶灯、防护网、座垫套,并且重新设置车身颜色,下半部统一为银灰色金属漆,上半部150辆车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定色,报管理部门批准,创公司品牌;150辆车以下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统一为暗红色金属漆。
二、更新的车辆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标准,可减免营运证有偿使用费,营运证有效期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从发文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内更新车辆达到规定标准的:
1.原经行政审批的出租车,其营运证使用期限从更新之日起由8年延长到10年。
2.在发文之前已更新符合标准的车辆,其营运证使用期限也可从更新之日起由8年延长到10年。
3.通过拍卖获得营运证的出租车,在2002年底以前按规定标准更新的,其营运证使用期限从到期之日起可再使用10年。
(二)从发文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鼓励出租汽车及早更新。对未到报废期而提前报废的车辆,每提前报废一年营运证使用期可再增加一年。
三、在2002年底以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营运证使用期限不予延长,到期收回。
提前更新后旧车不按报废处理的,不享受上述延长营运证使用期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