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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成价费[2003]16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属各学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中“由学校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的有关精神。针对我市目前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一些社会性服务时,由于收费政策不够明确,学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1.小学生放学后,部分家长因在工作时间内不便接送小孩,要求滞留学校,并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允许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2.小学生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各区(市)县城关小学每生每月10元。农村学校的小学生放学后滞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学生家长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双方须签约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指滞留学校时间)、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的收取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签约托管协议而收取费用的,视为强制服务收费。
  4.学校受学生家长委托在管理学生的时间内,不得向学生授新课内容,否则视有强制之行为。
  5.全市统一规范小学生托管服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培训学习。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学校的设施(休息日、假日、假期、晚19:00后除外),利用学校的生源开设各类培训班。

  二、考前补习费。
  我市所有中小学校原则上都要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标准》规定的课时时数内完成教学计划,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擅自决定补课。初三、高三年级在毕业考试前,部分家长、学生有要求对所学课程进行补习的,必须按以下规定从严控制:
  1.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初三和高三年级学生进行补习,如确需补习时,必须事先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补习计划、补习内容、补习时间,由学生自愿参加并要求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可。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未参加补习的学生。
  2.限制补习学时。学校对初三、高三年级学生在学期中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204个学时,在暑假期间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半个月(105个学时),在寒假期间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一周(49学时)。超出以上规定学时进行的补习,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3.限制补习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初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5元,高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2元。其余我(市)县城区中学初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0.8元,高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2元。
  4.农村中学补习一律不准收费。
  5.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子女以及低保收入家庭的子女,免收补习费。

  三、自行车停放服务费。
  1.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县城以上专为学生提供自行车寄放、看守服务的各类学校,其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在室内寄放自行车(不含简易车棚)的,每车每学期12元;在室外(含自行车棚)寄放自行车的每车每学期10元。
  2.学校收取的自行车寄放服务费主要用于自行车停放管理、看守服务的支出。

  四、学校收取的小学生托管服务费、考前补习费以及自行车停放服务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学校年级组和家委会及其他非财务部门收费。

  五、正确使用《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下称专用票据)。各学校实施收费时,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价费[2002]204号)中所列教育收费项目,如实填在专用票据的左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栏目下。本通知所定的小学生托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寄放费填在专用票据的右方非行政事业性栏目下。

  六、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或非行政事业性费用,都应列上学校收费公示牌。非行政事业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应备注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或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等。

  七、各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收取考前补习费。学生家长委托学校代为服务发生的各种费用,通过双方签约协议列入“代管费”项目中收取。

  八、加大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乱收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从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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