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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 2000-06-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省有关厅局:


  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校)收费标准并对职业高中收费进行并轨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所属中专校、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省属中专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定标准限额内,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等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后,只收取学费,不再向学生收取自费生培养费。此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职业高中、中专校少数实习材料消耗较大的专业,学校可收取实习材料费,具体专业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学费标准,参照成人中专校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电视中专校收费标准参照普通中专校相应专业标准执行。

  五、学校要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减、免学费,减免比例掌握在收费额的10%左右;学校可从收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的费用用于建立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六、中等师范学校从明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其收费标准由各地在省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专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职业高中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0元。对符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8)70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核定。

  九、本通知所列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职业高中
  1.学费  每生每学期
  一般职业高中
  文科类  800
  理科类  900
  艺术类  1000
  省重点职业高中
  文科类  1000
  理科类  1100
  艺术类  1200
  2.住宿费  每生每学期  120
  二.中等专业学校
  1.学费  每生每学年
  一般中专校
  文政法财经类  2100
  理工农医类  2300
  艺术类  2900
  部省级重点中专校
  文政法财经类  2200
  理工农医类  2400
  艺术类  3100
  2.住宿费  每生每学年  400
  3.干部职工中专班  每生每学年  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年生均实际支出事业费内,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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