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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单位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成地税函[2003]24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用票行为,切实提高以票控税的控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单位使用票据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教育单位(机关幼儿园除外)、非学历教育单位取得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其它服务业发票”;

  二、学历教育单位取得收入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四川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
  各单位应加大对纳税人使用票据的清理和监管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全面提高发票的控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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