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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京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203号

南京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南京市试行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的请示》(宁价工(2000)233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决定在北京西路99号银城小区、北京东路43号公交一村小区、长虹路后街小庄子小区等三个小区,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包括电卡表用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三个小区用电量情况,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非电卡表用户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400千瓦时。电卡表用户采取一年结算一次办法,设立抄表卡,每年抄表结算一次,即年用电量超过2400千瓦时的电量按每千瓦时0.10元退费给居民。
  五、请你市按上述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以上批复从2000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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