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203号
南京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南京市试行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的请示》(宁价工(2000)233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局,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对象。
二、基数电量。根据三个小区用电量情况,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非电卡表用户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400千瓦时。电卡表用户采取一年结算一次办法,设立抄表卡,每年抄表结算一次,即年用电量超过2400千瓦时的电量按每千瓦时0.10元退费给居民。
五、请你市按上述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以上批复从2000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