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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联系的重点监管食品市场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办字[2003]第46号
吉林河南四川甘肃河北山西山东湖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食品消费安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各地确定的重点市场基础上按区域和不同类型市场确定十个市场作为联系点,以便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以点带面,更好地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通知》和《方案》提出的主要问题和重点食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的三项主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各地在监管工作中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以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食品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大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组织开展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食品的专项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在加强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和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各地要严厉查处市场周边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内将安排对十个重点监管市场中部分重点食品的专项抽查,相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积极做好这次专项抽查工作。 
  三、各地在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在强化日常监管、严查违法行为的同时,以实施商品准入制度为重点,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加强食品流通源头的管理,严格上市食品准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安全过滤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要积极督促经营者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经营者的进货台帐、销售台帐以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要及时提出警示,并责令改正。要积极推行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和“厂场挂构”、“场地挂构”制度,加强对上市前食品质量的监控。 
  四、相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关于做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的通知》([工商明电]19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定点联系的重点监管市场监督检查每月专报一次,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严重、流通地域广、对人民群众危害严重的食品的,要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并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十个重点监管食品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工商总局10个重点监管市场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工商总局10个重点监管市场名单 
 
  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市场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 
  河南省郑州市食品城 
  四川省成都市华丰大型综合食品批发市场 
  甘肃省兰州市金刚城副食品批发市场 
  河北省廊坊市兴安市场 
  山西省阳泉市凯源商城 
  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副食品市场 
  湖南省岳阳市枚西桥副食品批发市场 
  福建省南平市胜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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