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184号
该局《关于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凉价工交[2003]127号)悉。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的要求,同意该局提出的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盐源县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8元(含每千瓦时0.02元农网还贷基金)。
二、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三、以上价格从二○○三年八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盐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执行后,该局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供电部门严格按同价标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同价方案顺利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