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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物价局、宜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宜宾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城市管理局四川省宜宾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宜价字费[2003]231号

市、区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和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翠屏区范围内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现就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范围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凡在宜宾市翠屏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1.50元收取。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餐饮业、个体经营者:
  1、无自备运输能力,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收集运输的,按每吨60元收取;
  2、有自备运输能力,自行运送到垃圾处理厂的,按每吨30元收取。
  3、摊点、门面、发廊等商业服务网点垃圾量核定较为困难的,可按其经营面积大小计收:
  (1)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
  (2)11--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户20元收取;
  (3)31--5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户30元收取;
  (4)51--2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户60元收取。
  4、对垃圾量核定较为困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征求缴费单位意见后,也可按每人每月1.5元计收。
  (三)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的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自行清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厂)的,按每吨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无自备运输能力,委托环卫部门运输的,按市场运输价格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和抚恤金领取证免收垃圾处理费;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免收垃圾处理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价费[2003]121号)精神,上述减免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垃圾处理费由宜宾市环境卫生管理一所统一征收,收取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收取居民、社区垃圾处理费,受委托单位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8%的代收手续费。
  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性收费,经批准可以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包括受委托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物价部门将每年对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一次监审。

  五、征收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宜价字费(2000)191号文规定的委托清扫保洁费、垃圾委托清运费。

  六、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宜宾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物价局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补充完善。

  七、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本通知相关名词解释
  1.垃圾收集: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点设置的垃圾池(柜)将垃圾上车或垃圾车沿街停靠由居民自行将垃圾投放到车上的作业过程。
  2.垃圾处理:指对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焚烧、制肥等物理、化学、生物加工从而达到无害化、减容化和资源化的一切过程。
  3.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间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撤除、修缮、装修等设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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