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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模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228号
《深圳市模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模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模具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模具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模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模具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模具制造及配套服务。原则上以塑胶模具、冲压模具、压铸模具的生产企业为主。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获得国家级模具技术专利的企业或模具制品经权威机构认证达到世界级水平的模具生产企业,其入驻标准可适度放宽。
  五、从事研发、设计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优先。
  六、从事精密模具、大型模具、超小型制品的成型模具和市场亟需的高档次模具的生产企业,其入驻标准可适度放宽。
  七、世界500强、跨国企业以及为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配套的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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