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巴价办[2003]34号
各县、区物价局(计委):
为了改进和完善政府价格审批制度,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现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年度成本定期监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定调价监审成本的跟踪监测,掌握市场成本的变动情况,确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真实准确,杜绝偏差,特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后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的成本运行实行年度成本定期监审,即一年一审。
二、定期成本监审的范围包括列入中央、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定期成本监审必须按照价格、收费管理权限,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和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四、国家、省成本监审目录未下达前,按现行定价目录和管理的收费由各地自行确定定期成本监审项目。国家、省成本监审目录下达后,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积极行动,落实规划,认真开展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年度成本定期监审的工作,并将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