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4]466号
市环卫局:
你局送来《关于审核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函》(穗容环函(2004)34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规定,全省电厂的上网电价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复函》(粤价函(2004)358号)规定,利用填埋场内垃圾降解后产生的沼气为燃料进行发电不属垃圾焚烧电厂,该沼气发电厂上网电价暂按原标准执行,即0.63元/千瓦时(不含税)。
三、关于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上网电价问题,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已于11月23日以《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明确沼气发电上网电价的函》专题请示省物价局,目前省物价局正在办理中,该工程上网电价应按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