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地税规[2004]120号
局属各有关处室、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杭财综[2002]268号《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53号)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经过地税部门一年多来的催缴和追缴,2002年7月1日前欠缴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已基本入库。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对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