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层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外,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政策后,第十一至十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市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
3.鼓励外商投资于科研、现代物流、旅游开发、信息及管理咨询、中介服务、商贸等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拉动作用的第三产业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第一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市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大于五年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对增资追加注册资本、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资本的实到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实到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本意见第1、2、3条有关政策。
6.对本市中方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则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缴纳的土地契税和房产契税,按缴纳契税的市得部分 l00%补贴给企业。
7.对本市中方企业向外商出让本企业股权或资产,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转让、审批等相关手续过程中,中方企业所缴纳的有关税费,除扣除相关成本外,市得部分全部补贴给中方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资。
8.对全球500强企业、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投产后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合同外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等“五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
9.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型项目,可实行捆绑式收费定额包干制,即由市政府牵头协调,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测定年缴费标准,并确定一个收费部门,一个头收费。
10.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市有关外贸进出口鼓励政策。
11.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制度。按照“先公示,再宣传,后收费”原则,除国家、省有强制性规定外,实行“按当年公示的收费项目依法收费,新出台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收取”办法收费。收费项目有浮动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实行零规费制度。
12.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承诺制度,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推广绿色通道制度。各审批权限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审批科目。
13.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健全投诉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由县、区投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做好答复;涉及跨地区或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14.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生产要素供给、食宿、出行、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各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15.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