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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开放型经济排名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三外” 工作质量,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利用外资
  (一) 排名考核内容
  1. 利用外资先进县区
  考核方法: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的县区,采用系数加权法计算当年度利用外资综合加权额,取前3名为市年度利用外资先进县区。
  计算公式:利用外资综合加权额=实际利用外资额×80%+合同利用外资额×20%。
  2. 利用外资先进开发区
  考核方法: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的各省级开发区,采用系数加权法计算当年度利用外资综合加权额,取前3名为市年度利用外资先进开发区。
  计算公式:利用外资综合加权额=实际利用外资额×80%+合同利用外资额×20%。
  3. 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1) 市政府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考核方法:完成当年度新批合同外资2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市政府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2)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考核方法:完成当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由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根据业绩、增量比重等综合因素确定若干名。
  4. 利用外资先进个人
  (1) 专业招商人员
  考核方法:完成当年度新批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实到外资在8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全市各专业招商人员。
  (2) 非专业招商人员
  考核方法:完成当年度新批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全市各非专业招商人员。
  (二) 考核奖励办法:
  1. 完成目标任务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的县、区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奖励 20万元人民币。完不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
  2. 实到外资超额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的县、区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实到外资超额比重,并参考全省年度利用外资综合排名情况,评出一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  二名,各奖励8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三名,各奖励6万元人民币。完不成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
  3. 利用外资单项奖
  (1) 省年度“综合排名十强”奖:对列入年度省利用外资综合排名“十强”的县、区、省级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2) 全球500强企业落户奖:有当年引荐落户并被省外经贸厅确认、且已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全球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3) 增加就业奖:有引进投产时由县(区)及以上劳动部门认定在职职工人数达到1000人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4) 高新技术项目奖:有引进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5) 大项目奖:有引进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的,在该项目外资到位率达到50%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6) 配套项目集聚奖:有引进设立一个外商投资项目后,又累计跟进3个及以上与其配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考核奖励对象为县、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党政领导班子。

  二、对外贸易
  (一) 排名考核内容
  1. 自营出口先进县区
  考核方法:对完成年度自营出口计划的县、区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系数加权法计算当年度自营出口综合加权额,取前三名为市年度出口先进县区。
  计算公式:自营出口综合加权额=当年出口额×60%+出口增量×40%。
  2. 自营出口先进企业
  按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排名(剔除出口负增长的企业),取前20家为市年度自营出口先进企业。
  3. 进口贸易先进企业
  按企业当年度进口贸易规模排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备的进口部分除外;剔除进口负增长的企业),取前5-10家为市年度进口贸易先进企业。
  4. 外贸出口优秀业务员
  当年度实现个人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比上年增长且有盈利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业务员。
  (以上进出口数额均以海关数为准)
  (二) 考核奖励办法
  1. 外贸出口奖:对完成年度自营出口计划指标的县、区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超额比重,  评出一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二名,各奖励8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三名,各奖励6万元人民币。完不成年度自营出口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
  2. 外贸进口奖:对进口实绩最大或进口增幅最大的县、区各奖1万元;完不成年度进口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
  3. 外贸依存度奖:对外贸依存度最高或外贸依存度增幅最高的县、区各奖1万元;完不成年度进  出口计划任务的,不予奖励。
  考核奖励对象为县、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党政领导班子。

  三、外经考核奖励办法
  对完成年度外经计划的县、区,按完成单项指标数给予奖励。完成全部指标(外派劳务人员、境外投资项目)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完成一项指标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考核奖励对象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

  四、考评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根据上述办法,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审定后予以奖励。

  五、奖金来源:
  三县由县财政承担;二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均按40%计发上述考核 奖,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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